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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有自己的名字、执行法院是外地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怎么查不到我的名字

1、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和管理的网站,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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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专门负责公布全国生效裁判文书的网站;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是专门负责公布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的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面的是诉讼案件的判决文书。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网上面的是需要执行的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有些案件不一定需要执行的。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5、(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6、(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7、(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8、(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9、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0、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1、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可以。外籍可以通过最高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点击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入,点击查询,输入查询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即可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平台之一,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脑端、移动端访问该网站,用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码和手机号注册查询案件流程信息。

如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的征信信息。

1、首先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

2、然后鼠标下滑找到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选择了验证方式,可以使用图中三种验证方式。

5、用户选择要查询的信用信息产品,点击下一步。

6、一般在提交查询申请后的第2天,按照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反馈含有身份验证码的短信。个人需在收到身份验证码的7天内,登录网站使用身份验证码查看信用报告。

1、若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用办案时留下的证件信息和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登录查询我的案件流程信息、法官咨询交互等服务。系统注册时需要向当事人办理案件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进行验证确认。

2、若非案件当事人,想查询被执行人:首先打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点击首页的“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在页面上填入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法院范围及验证码,就可以进行查询。

您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可分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和法院被执行人查询,他们的区别是:

1、法院被执行人,是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或者说债务人

2、失信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的,被执行人满足一定条件的(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之后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一系列的限制。

您可以通过通查平台的被执行人综合查询来查询相关信息,这个查询软件可以查询法院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所有信息,查询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非常方便。如图所示:还包含限制高消费查询

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法院执行局没有关系。只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的失信人员都是执行局的执行对象。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平台之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3、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

4、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5、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6、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受托执行案件,办理受托及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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